国资委发文限制央企领导薪酬 致企业损失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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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0:10:23
  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国资委将实行职位禁入。  其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国资委将实行职位“禁入”。

  其中,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除职位“禁入”外,对央企领导人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按原有法律法规处理外,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不但要依照原有法律法规处理,还要“责令其清退超标准、超范围部分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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