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促进就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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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0:07:03
 一、国外促进就业的主要做法  (一)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增加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在产业政策方面。西方国家普遍利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新兴产业的途径来开辟就业门路,特别是通过振兴和发展第三产业来提高就业...
 一、国外促进就业的主要做法

  (一)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增加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在产业政策方面。西方国家普遍利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新兴产业的途径来开辟就业门路,特别是通过振兴和发展第三产业来提高就业弹性。增加就业岗位。在美国,超市连锁店、饭店、教育、保育、医疗、保安、咨询等服务部门中的就业人数,在各行业中占第二位。1995年至1996年美国新增设的400多万个就业岗位中,85%集中在第三产业。同期英国的新增就业岗位中也有2/3以上是由第三产业提供的。在企业政策方面。主要做法有:

  (1)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一是给予资金扶持,减免小企业税赋。解决小企业投融资和经营方面的困难。二是简化创办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三是出资培训中小企业管理人员。

  (2)鼓励企业多雇佣工人,限制企业裁员。一是减免工资税、社会保险金这类与企业雇员规模直接相关的税费,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二是政府向增加就业岗位、招收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三是放宽最低工资限制。一些国家开始允许企业以略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来雇用人员。四是裁员限制。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转型的国家,很重视对企业裁员的控制。匈牙利的法律规定,30人以上的企业在6个月内裁减25%以上的人员,必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劳务中心通报并说明原因;裁员超过10人,须提前30天向所在地劳务中心通报。有些国家在大公司需要裁员时,政府鼓励用降低工薪福利的办法来替代裁员计划,从而避免就业机会的过多损失。在鼓励自我创业和灵活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如给予一定创业补贴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提供优惠贷款。(2)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3)通过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在提倡灵活就业方面,欧盟明确规定,非全日制雇员与全日制雇员如从事同样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工资,并在病假、生育工资、职业年金等方面获得平等待遇。

  (二)改善劳动力市场供给,加强劳动力的培训。近年来,西方国家大力倡导“终生培训保障终生就业”的新理念,通过对劳动力培训,把非熟练工人培训成技术相对熟练的工人;把不适应职业要求的失业者培训成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劳动者。一是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甚至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如,瑞典规定不接受培训者不能就业,也不能享受失业救济,并推行免费培训、发给培训者生活补助等政策。二是为培训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美国联邦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但向由州政府负责的培训计划提供大部分资金。德国的职业培训可分为职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三大类,接受培训者可获得生活补贴、培训费用补贴。日本规定参加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者,均可得到80%的培训费用补贴。

  (三)构建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地区分割、行业分割、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分割等,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构建良好的就业服务体系。以英国为例,英国职介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按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划分为三部分:一是负责向普通失业者提供咨询。普通失业者是指6个月内找不到工作的人。二是针对6个月到13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的人。中心要求他们每隔两周到中心登记一次,在电脑中录入相应资料,同时获得有关信息,并为他们联系职业培训。三是针对18个月以上的失业者,除政府出资安排培训外,职介中心还根据情况实行补贴性就业安排,这种安排带有一定强制性。如果失业人员不愿意接受工作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中心可对其进行处罚,减少他的救济金额。英国还成立专门机构,对各地的职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资料全国联网,就业网站每天更新最新招聘信息,失业者也可登记自己的职业要求和联系方法,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

  (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雇用失业人员的企业直接给予经济补贴。在匈牙利,如果企业雇用失业人员并保证失业者最少在企业内工作6个月,政府可向雇主提供相当于雇用工资50%至100%的补贴,最长时间可达12个月;德国对向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数额可达到其所吸收的再就业者工资的一半。

  2.失业保险制度从消极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转向促进失业者求职。英国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将失业保险制度改为“求职者津贴”制度,将向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津贴改为向失业者提供求职津贴。美国通过的福利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强调个人责任感,变救济福利为工作福利,规定多数贫困家庭享受补助的时间为5年,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在两年内找到工作。

  (五)健全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明确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上的职责及就业问题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如,美国在《1946年就业法案》、1964年的《就业法》中都肯定政府对保障就业所承担的责任。俄罗斯在《俄联邦就业法》中明确就业问题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匈牙利也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在政府制定各项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其次,法律法规为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如。在实施就业培训方面,早在1933年美国通过的《瓦格勒法案》中,就确定由劳工部成立培训与就业服务司,专门提供各种各样的就业服务。美国于1962年、1964年和1973年分别通过了《人力发展和训练法案》,《经济机会法案》、《全面就业法案》等,明确人力政策的基本方向,英国1948年通过的《就业与培训法》授权劳工部发布全国就业信息,指派就业委员会举办成人就业培训,辅导劳工异地就业。日本1969年通过的《职业培训法》、1987年通过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及德国1969年通过的《职业教育法》也把就业培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促进劳动力公平就业方面,美国有《公平劳动标准法》,日本有《女工平等机会和待遇及女工福利改进法》,韩国有《平等就业法》,英国有《残疾人就业法》。在就业服务方面,英国于1909年制定的《劳工交换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就业服务立法,其中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劳工交换机构以帮助失业人员就业。美国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劳动力投资法案》,把各州的就业服务统一为全国性服务。在制约企业解雇工人方面,《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在进行下列解雇行为前必须向政府劳动部门报告:(1)30天内,在20~60人之间的企业解雇5名雇员。(2)30天内,在60~500人之间的企业解雇10%以上的常雇雇员或25名雇员。(3)30天内。在50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50名以上的雇员。属第(1)种和第(2)种情况的,须向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报告;属第(3)情况的,须向联邦政府劳动部门报告。该法律还要求对解雇人数、解雇日期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对解雇发生时,被解雇者的补偿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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