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发上年末工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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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日报
2014-08-13 09:26:42
  案情简介:苏州地税部门近期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底12月份为员工发放2013年四季度绩效考核奖,会计进行计提账务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较为紧张,所以月末未发放,在今年的2月份,企业实际发...

 
  案情简介:苏州地税部门近期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底12月份为员工发放2013年四季度绩效考核奖,会计进行计提账务处理。但由于企业资金较为紧张,所以月末未发放,在今年的2月份,企业实际发放了该笔奖金。企业在2014年1月份申报时,将该笔奖金与2013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今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指出,该笔绩效考核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误,应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

  跨年度发放工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财务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涉税风险。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不同,财务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了解政策,以避免涉税风险。
  一、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在实际支付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上述规定表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因此,不论当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月份,只要当月支付,就应与其他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
  实际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在本案中,企业应在实际发放该笔绩效考核奖时,合并员工当月工资(2014年2月工资)或按一次性年终奖(每年只能用一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实属于2013年度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的,可以依法扣除。该企业在对于该笔绩效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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