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资集体协商要参考CPI
首页 > 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阅读(985
深圳商报
2014-06-26 18:18:56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四审,这距离2010年1月首次审议已经过去近四年半时间,期间分别在2010年9月和2012年8月进行二审、三审。如此长时间...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四审,这距离2010年1月首次审议已经过去近四年半时间,期间分别在2010年9月和2012年8月进行二审、三审。如此长时间审议一部法规在深圳历史上实属少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一方面是因为该条例涉及事项十分重大,要慎重立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

  记者注意到,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四审稿较三审稿修改不大,在二审、三审过程中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也都保留下来,比如规定工会是协商主体,将职业技能培训和福利纳入集体协商内容,禁止将最低工资标准设为正常工资标准等。

  用人单位拒不协商可对负责人罚款

  条例四审稿规定,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就下列事项提出集体协商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一)劳动报酬;(二)劳动安全卫生;(三)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休息休假;(四)补充保险和福利;(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八)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九)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且逾期未改正的,条例四审稿相对三审稿调整了处罚额度,规定每次处两万至五万元的罚款。同时,还增加了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增设罚款的处罚内容,规定可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劳方代表有权查阅单位财报

  条例四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集体协商,要通过指定和推选各自的代表来进行,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用人单位工会担任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双方的协商代表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指定或者推选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有权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注册登记情况、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

  工资集体协商要参考多个因素

  欠薪、要求加薪是引发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条例专设了一章“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规范。条例四审稿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以下内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与工资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用人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坚持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视为虚假协商。但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除外。

  纠缠细节拖延视为虚假协商

  条例四审稿规定,集体协商进行期间,协商双方不得有虚假协商、传播虚假信息影响集体协商、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等行为。协商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虚假协商:(一)故意纠缠细节拖延集体协商进程;(二)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资料。

  条例四审稿指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至五万元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此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没达成一致的本次集体协商终止

  条例四审稿规定,集体协商期限为发出协商要求之日起三个月。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订集体合同草案。

  关于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处理机制,条例三审稿的规定是“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将调解方案提交职代会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适用该调解方案”,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认为该规定不是很合适,认为集体协商中的调解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达成一致就签订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集体协商就终止。根据委员意见,条例四审稿将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处理机制规定为:“在集体协商期限内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所在地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调解。双方在十五日内未申请调解的,本次集体协商终止。双方如需再次集体协商的,应当重新发出集体协商要求。”

延伸阅读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深圳市搜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8-2024 www.zhaopin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11064537号

二维码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