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中专学生陈某某、王某某,于2011年寒假期间到仓山一家酒吧打工。工作一个多月后,老板不给他们发工资。陈、王二人催了多次,老板还是推说再等一段时间给。
二人很生气,决定不干了,临走前要拿走酒吧内的一些贵重物品抵工资。2011年2月的一天傍晚,他们窜到酒吧内,由陈某某用事先偷配好的后门钥匙开门潜入酒吧内,盗走老板存放在酒吧内的9瓶洋酒(经鉴定,总价值为1740元)。回到租住处,他们觉得“战果”太小,不够抵工资,心有不甘。两人一合计,于次日凌晨再次潜入该酒吧,盗走放在里面的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和一台名牌调音器(经鉴定,总价值为2100元)。
仓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
经办法官提醒,每年寒暑假,都有大量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勤工俭学,有的当售货员,有的到娱乐场所当服务员和管理人员,有的在个体摊主那里做小学徒,也有的到餐馆当服务员。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对于培养自身的良好素质,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学生单纯,初涉复杂的社会,容易受骗上当,可能被拖欠工资。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学生假期打工,没有明确规范,发生纠纷时常常无法可依,市场监管方面也存在漏洞。
产生假期工纠纷,不仅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有的还涉及诈骗、非法经营、恶意欠薪等,需要劳动、工商、公安、教育等多部门一起监管。学生为避免被欠薪,首先应当与用工方签订用工协议。遭遇老板恶意欠薪时,不可乱拿老板东西抵工资,应当用法律手段讨薪。
(原标题:学生寒假打工被欠工资 偷老板东西称“抵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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