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没法办理医保 法官调解 离职员工获赔10万元
首页 > 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阅读(944
中工网——《劳动午报》
2013-07-25 10:03:08
法官王红(左)及书记员指导陈先生在协议书上签字  这些钱可千万别瞎花,一定要留着看病用,尽快重建个档案,让自己退休后生活有个保障。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王红再三叮嘱身患疾病行动困难的陈先生,管好自己...

法官王红(左)及书记员指导陈先生在协议书上签字

  “这些钱可千万别瞎花,一定要留着看病用,尽快重建个档案,让自己退休后生活有个保障。”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王红再三叮嘱身患疾病行动困难的陈先生,管好自己的救命钱。

  昨天上午,由东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审判长王红、代理审判员周琳及陪审员王艳萍组成的合议庭驱车两个小时,来到顺义区李遂镇太平村,在某建设公司前员工陈先生的暂住处,开庭审理了其与原工作单位因档案丢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同行的还有此案的书记员王悦、陈先生的代理人及被告单位代理人。经调解,陈先生与原工作单位达成一次性补偿10万余元的调解协议。

  单位管理不善遗失档案

  离职员工起诉索要赔偿

  陈先生现年52岁,是北京丰台区居民,无儿无女,孤身一人,体弱多病,曾得过高血压、中风等,至今走路困难。 陈先生1979年至1989年在北京某建设公司就职,后因病自愿离职。1990年,陈先生所在街道给居民每月发放7.5元副食补贴,因没有自己的名额,陈先生一问方知,其档案关系并不在街道。陈先生找到原单位,被告知档案已转出,但既无转出证明,也不知接收单位。

  陈先生因病自愿离职后,一直因病无法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吃穿及看病吃药,全部靠父母、哥哥姐姐接济。父母去世后,其主要由哥哥抚养。因无档案,无法办医保、养老保险等。

  期间,陈先生多次找单位讨说法未果。2013年3月,因自己身体多病走路困难, 陈先生便委托照顾了自己20多年的哥哥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丢失档案的损失共计26万元,其中经济损失6万元、不能享受医保及养老保险损失10万元、缺少10年工龄的退休金损失10万元。同时他特别强调一定要原单位出具证明,把自己10年的工龄补回来。

  建设公司认可陈先生曾在该公司工作10年,但称因公司曾几度合并,陈先生的档案确实转出,但转至何处,无从查找。同时,公司认为陈先生索赔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法官入户开庭调解结案

  劳动者拿回10万补偿款

  由于陈先生委托其哥哥出庭,法官并未见过陈先生的面。虽然之前法官曾多次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但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红还是决定在陈先生的家里开庭,当面了解他的想法。

  汽车从东城法院南区行驶两个小时,到达顺义区李遂镇太平村。一间十二三平方米的房屋内,一张单人床、一张小桌……陈先生的住宿条件很简陋。床头柜抽屉里全是药。审判长王红一边看着药盒,一边问陈先生身体状况、诉讼请求等相关问题。在确认打官司及委托哥哥当代理人是其真实意思后,合议庭开始做双方调解工作。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同意一次性补偿105000元。

  签字后,陈先生及其哥哥真诚向法官表示感谢。走路有些困难的陈先生执意要把法官送出门外,接着便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提醒

  员工离职后单位应及时转移档案

  王红法官指出,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职工档案不能由个人保管,也不能由个人转移。用人单位一旦因档案保管不善,丢失劳动者档案,引起诉讼的,法院一般最高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6万元,调解结案的不受该数额限制。

  (本报记者 李一然 文/摄)

延伸阅读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深圳市搜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8-2024 www.zhaopin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粤ICP备11064537号

二维码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