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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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
2013-07-19 11:31:20
7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全文刊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

7月16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全文刊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暂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而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对于见习对象和期限,《通知》里规定,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2013年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1年、2012年毕业,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见习期限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岗位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岗位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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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了见习财政扶持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我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 (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对于监督见习政策落实,《通知》也提出相关要求,如对出现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见习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的见习单位,及时督促加以改正,并视情况扣减财政补助或在媒体曝光。

目前,我省已有6个城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第八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在审批中,尚未公布,但按以往执行情况,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都属于一类地区,调整后将达到每月 1300元,增长18.18%。按照《通知》要求,在沈阳符合政策要求的未就业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他们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那么在沈阳一类地区见习,每月最低应可领到780元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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