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职工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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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管理
2016-07-08 10:16:36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成本考虑,充分利用员工这一自家资源进行广告与经营宣传。而一旦员工提出肖像权之维权主张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宣传企业是职工的义务、宣传并非是经营营利活动、使用当时员工未提出异议就是同...
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成本考虑,充分利用员工这一“自家资源”进行广告与经营宣传。而一旦员工提出肖像权之维权主张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宣传企业是职工的义务、宣传并非是经营营利活动、使用当时员工未提出异议就是同意等,拒绝担责。用人单位的上述理由对吗?下面案例是最好的回答!

 

职工肖像台历未销售,不构成侵权?

[案例]刚满18周岁的小潘系某房产物业公司下属一新建楼盘保安。该楼盘为加大销售宣传力度,决定拍摄一组宣传照片用于公司及新楼盘宣传之用。拍摄的当天恰巧小潘在门口值班。总导演与摄影师见小潘长得帅气又精神,当即将小潘列为配角参与照相。小潘没多想,只问了一句“不能白拍吧,至少给我点补偿”。对方点头示意。事后,公司将制作的有小潘肖像的台历无偿送给小潘10本,作为感谢。后来,当小潘发现他的肖像不仅上了宣传公司房产的台历,还有专门的宣传画册对外宣传。小潘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的使用费,公司以拍照与使用小潘的肖像是经过其同意的,更主要的是所制作的台历与宣传画册并非用于销售营利,而是无偿赠送给客户,不属于民法上的侵权,不应支付使用费。

[评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小潘的肖像权,应依法支付小潘相应的使用费。当初拍照时,小潘是同意并配合公司完成拍照工作,但公司拍照结果用于制成台历、画册宣传公司房产形象,并未征得小潘同意。至于公司所“无偿赠送给客户、非用于销售营利,不是侵权”之说法,更于事实、法律不规定相符。公司用有小潘肖像制作的台历与画册虽未直接销售,但其制作并赠送的作法也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其总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最终的企业营销、营利活动。因此,应赔偿小潘相应的损失费。

 

未提出异议,就是同意使用?

[案例]小姐在一家婚庆礼仪会馆担任一名小职员。为提升会馆声誉,赢得人气,会馆经理安排陈小姐穿着多种少数民族服装和军装等服饰拍摄数张照片,并将其照片放大悬挂在会馆橱窗及室内走廊显著位置,还与其他照片一起制成广告宣传册对外宣传。在使用陈小姐肖像期间,会馆经理从未与其签订使用肖像的协议,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一年后,陈小姐辞去会馆工作时,提出会馆使用其肖像一年有余,应支付相应的酬金。会馆经理则认为,会馆使用陈小姐肖像一年多时间,陈小姐是知晓的,从未提出反对意见和异议,那就是用行动默示同意,既然同意的则不应再索要报酬。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但是,本案所不同的是,会馆安排陈小姐拍摄数张照片时,即未说明制成何种宣传资料,也未说明用在何处,在何范围使用,可以说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并未向陈小姐提出明确的“民事权利要求”。那么,即使陈小姐在一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此推定陈小姐同意使用肖像。当然,综合考量本案,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可适当减轻会馆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绝不是不构成侵权、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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