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受益范围 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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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日报
2014-08-18 09:34:27
核心提示在养老保险体系的诸多层次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关系无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

 

核心提示

在养老保险体系的诸多层次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关系无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和缴费时限等多个方面依法进行了规范。

【亮点1】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解读】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大量增加。由于就业岗位经常变动,收入不稳定,其中的大多数还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此次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进行进一步规范,既是对现有覆盖范围的一次“查漏补缺”,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体能够受益,又是对未覆盖范围的一次重新核实,以免出现冒领、代领、重复领取等现象的出现。

【亮点2】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将按职保办法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读】“有了这个政策,我们农民工也能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好处了。”得知该《意见》的推出,在我市某高校从事后勤工作的吴大爷很是高兴。

市人社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市严格落实国家的法律规定,积极做好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农民工参保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能保证农民工能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同时也为应对老龄化提供了坚强的经济保证。”市人社局负责人说。

【亮点3】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解读】此次出台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多缴多得的特点。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并且,缴费方案更加灵活,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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